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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监管存在几大问题不容忽视
2008-12-09 09:42  文章来源:合川区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酒类流通监管存在几大问题不容忽视

一、外来酒类品种多,税收流失严重
随着酒类品牌的增多,酒类流通全国化已成大势所趋,但是全国各地酒类管理法规未能统一规范,全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实行专卖管理地区和未实行专卖管理地区之间的市场衔接中的问题,未实行酒类专卖管理的地区成为了外地品牌酒涌入的区域。未实现酒类专卖管理的地区从生产到流通领域,管理难度较大,市场较为混乱。以我区为例:重庆直辖后,1999年7月颁布的《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为酒类流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必须取得酒类商品的批发许可证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并对酒类经营者必须具备的经营技术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技术作了强制性的条件规定。前些年,虽然我区酒类商品品牌和酒类批发销售数量大幅增加,但我区酒类流通渠道清晰,环节分明,假冒伪劣商品明显减少,市场发展较为平稳。2005年9月《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取消酒类商品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后,酒类流通过程中的批发与零售的界限淡化,酒类批发商准入资格无门坎,形成经营批发主体数量多,规模小,经营场地、设施简陋,无资金实力。95%以上的酒类批发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造成流通环节酒类税收严重流失。据统计,我区现在正式办理酒类流通批发备案的经营户329户,销售各类约33500吨,其中,散装白酒 11000吨左右,啤酒 18000吨,瓶装白酒4000吨左右,各类葡萄酒、果杂酒、进口酒500吨左右,总计销售收入25262万元左右,按照税收征管规定:应纳增值税额为 800万元左右,而实际每年全区酒类流转税额不足100万元,每年流失酒类流转环节增值税 700万元左右。
二、经销商、代理商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由于我区属于酒类商品开放型区域,大量的外地各种瓶装白酒、散白酒、啤酒等涌入我地市场,加之酒类批发主体良莠不齐,各品牌经销商、代理商为了代理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向终端商采取“买断供货”、“买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酒类商品,或者有的经销商先以降价或补贴方式争夺客户,发展到经销低价、低质,甚至将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一度时期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据业内人士透露,某一瓶装酒类品牌经销商,为了其品牌进入我区一大型酒店,向酒店老板缴纳了20万元的入场费,啤酒品牌经销商根据餐饮店大小向餐饮老板缴纳1—5万元的入场费已是促销的常见手段。
三、自制酒没有生产许可
目前,餐饮行业的大多数业主,自制加工浸泡滋补酒、保健酒、果露酒,一般都采取自购药材、水果等原材料,再购进散装白酒混合浸泡后便向消费者出售,工艺简单,无质量保证,更无相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无法保证。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其购进的药材、水果质量得不到保证、配方也没有专业保健人士以及保健机构的认证、散装白酒的进货渠道也很混乱,有些餐厅老板为了降低自制酒的成本,低价购进劣质散白酒、甚至用代白酒来冒充粮食酒;更有甚者,在自制酒中添加糖精、色素等,以增加酒的口感及色泽。其产品的质量根本无法认证,存在安全隐患,管理难度很大。
四、酒类流通监管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涉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财政税收。酒类行业管理是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担负的主要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之一。但是酒类经营者数量众多,管理任务繁重,而且城乡之间管理脱节,酒类流通管理流于表面,难以深入,酒类流通通领域中深层次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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